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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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金昌市政府及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金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金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工作职责
2.金昌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金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规划
4.金昌市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评审批,环境质量方面信息
5.金昌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动态
6.金昌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通知公告
金昌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将主要通过门户网站(http://sthj.jcs.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同时结合我局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方式公开。
(二)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条件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受理机构: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联系电话:0935-8213736 传真号码:0935-8316121 电子邮箱:1070765283@qq.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审查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政府信息;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6.收取费用
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提交您对金昌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1.行政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5-8212304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2.监察机关:金昌市监察局
举报电话:0935-831982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建设路68号
邮政编码:737100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