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620300MB1757734R/2019-6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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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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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概述: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环境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党委、政府提供信息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环境政务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政务信息是指反映环境保护工作本身进展情况、遇到的有关问题及可能影响政务决策的信息。

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金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环境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党委、政府提供信息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环境政务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政务信息是指反映环境保护工作本身进展情况、遇到的有关问题及可能影响政务决策的信息。是为党委、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重要情况,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决策和指导工作具有时效性、动态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 环境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局党组和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进展和重要活动的信息,是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和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之一,是确保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需要,必须认真履职,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第四条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办公室是各级环保部门掌握信息的主渠道,应切实增强责任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加强同当地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的联系,有效整合信息资源。

局办公室应积极主动抓好本局政务信息工作,指导、督促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条 环境政务信息工作和政务信息公开要牢牢把握服务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工作大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敏高效地提供环境信息,充分发挥“耳目”和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信息队伍

  第六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指定相关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成立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为成员单位。局信息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和县区分局、信息直报点的政务信息工作,研究解决政务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下级部门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二)县区环保分局应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应明确环境信息工作人员。

  (四)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县区分局,信息直报点的专职、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应报市局办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环境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信息收集网络;

  (二)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编报,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四)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以及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政务信息调研,编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或专题信息;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务信息工作会议。

  第八条 环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国家和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主要业务工作;

  (二)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现代办公设备操作能力;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乐于吃苦;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五)坚持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如实反映情况;

  (六)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选择党性强、政策理论水平高、能掌握较多重要信息的同志作为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直接收集有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十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县区分局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抓住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报送信息。上报的信息应做到准确、简洁、实用,一事一报,突出信息的综合性、预见性和连贯性。

  局信息办应根据党组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定期研究政务信息收集方向,提出阶段性、针对性的信息需求要点,及时收集各方面重要信息。对重要信息可采取约稿通知的方式,要求有关单位组织人员收集,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环境政务信息收集的主要方面: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情况,包括思路、措施、效果,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建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来金昌视察工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视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部、厅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现场办公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三)当地环境保护重要工作情况,包括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场办公时的讲话精神,以及当地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新成绩、提出的新思路、总结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

  (四)当地重要的社情民意,包括一段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环境问题,社会各阶层中苗头性、倾向性思想动态。

  (五)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的约稿信息和其他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生态环境局报送的信息。

  (六)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工作思路和成效,重要的工作举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二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列入政务信息收集范围,由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另行收集上报。对瞒报、漏报、迟报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环境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文题相符、文字简练,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及发展趋势,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反映事态发展过程,防止以偏概全、报喜不报忧;

  (二)涉及的情况、数据有时效性和可比性;

  (三)多领域、多角度、全方位收集信息,反映的事件真实可靠,有根有据,引用事例、数据准确;

  (四)反映情况一般应有过程概述、问题分析及措施建议;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建议应有新意,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发布

  第十四条 上报市局政务信息主要通过传真和邮件报送方式传送。涉密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明传和普通电话报送。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县区分局和局各部门直接向市局办报送政务信息。对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专门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一)局机关各科(室),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分局每月至少向局办报送2条信息,每年上报的政务信息至少有5条被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采用。

  (二)中央、省、市关于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应及时、多层次、多侧面地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一次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三)每月环境质量信息、半年环境质量信息、全年环境质量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送;重要环境质量信息应随时报送。

  第十六条 环境政务信息审核签发制度。信息报送应坚持领导审核制度,确保信息内容(数据)准确无误。各部门、各分局向市局报送的信息,应填写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报送的信息,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局办报送上级部门的信息,由分管领导签发;上报紧急、重大环境信息,由局长签发,或授权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五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应逐条鉴别核实、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对筛选后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对应立即编发的信息,迅速组织编辑、送审和上报、发布;对暂缓编用的信息,分类归档,适时进行综合或调研;对不予选用的信息,保存一段时间后妥善销毁;对零散但又反映相关内容的信息,采取综合的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反映普遍性、倾向性的信息;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信息,运用科学的调研方法,对内容进行深化、扩充,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

  (五)局办公室每周至少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送1条信息。每年应超额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九条 信息上报与发布。把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需要了解和需要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并具有较强针对性、典型性、可靠性、时效性的信息筛选出来,及时通过规定的信息报送渠道方式上报;分门别类,在网站相应信息栏目发布,网站信息发布须填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以及分管领导审核发布制。

第六章 信息考核与通报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县(市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通报。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纳入部门目标绩效管理。局办公室应在年初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县区分局下达年度政务信息工作目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局办公室应每年对信息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二十二条 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和不完成约稿信息、信息严重失实的,取消评选本年度环境政务信息先进单位资格;泄密或造成重大损失、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连续2个月不报信息的单位,由局办通报批评。

第七章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网站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是金昌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外发布信息、公开政务、在线管理和为公众提供在线服务的窗口,是国内外了解金昌环保信息的重要渠道。网站名称为“金昌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站域名(网址)为http://sthj.jcs.gov.cn/。

  第二十五条 网站内容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中要求公开的内容为主,按照“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第二十六条 需网上公开的信息:

  (一)金昌市环境保护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四)非行政审批对外主要事项的政策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工作流程、办理部门、承诺时限;

  (五)影响公众安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六)环境质量状况;

  (七)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八)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九)各项工作的工作动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不予网上公开的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党、反宪法言论;

  (二)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

  (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四)散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五)散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提供信息实行科长(主任、队长、站长)负责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除普及知识性及转载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内容外,各类新闻动态、工作信息、简报、文件、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公告)等均应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第三十条 各相关工作部门信息员由该部门负责人指定,负责与本部门或本栏目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网上发布工作。其他人员如需要发布信息,应先与信息员取得联系。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信息员将拟发布的信息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后,可直接在网上对应栏目发布或交局办信息员上网发布,纸质材料交局办公室存档。

  公文报局领导签发前须注明是否主动上网公布,局办公室对行政发文负统一监督责任;环保举报投诉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信访程序调查处理并回复;办事咨询及建言献策由局办公室依据内容分送相应科室办理并回复。

  第三十二条 各栏目内容以变更后随时发布为主,至少保证每月有新内容发布;空气质量、地表水、噪声等数据按日报、月报、季报发布;文字新闻确保每旬至少1条;图片新闻至少每月更新1条。

  第三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公布各科室、各直属单位的信息发布统计数据,定期向局分管领导汇报信息发布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上网发布涉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局办公室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督促网站运行维护商适时对网站系统进行技术监控,防黑客、防病毒,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备份。

第八章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第三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凡应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所有行政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都要向群众公开。

  (二)真实公正原则。环保部门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环境信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四)便于监督原则。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群众享有充分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群众满意原则。群众提出的所有申请环保部门都必须办理,使“依申请公开”逐渐受到群众的关注和满意。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依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十九条 对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十条 环保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

  (一)环境信息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

  (二)环境信息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复制的方式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观看,也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的书面记录。环保部门利用自身的一般设备就能复制内容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副本;

  (三)对提供给申请人观看的环境信息,除会对环境保护机关产生不利影响或对行政效率产生严重影响的外,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复制环境信息;

  (四)环境信息以计算机读取的形式存在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磁盘复制件,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打印记录;

  (五)向申请人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六)口头告知相关内容。视力、听力或者语言有缺陷的人有权申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环境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适用于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绝、阻绕、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金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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